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修订《吕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审管工程发〔2026〕26号)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依据市司法局《关于对<吕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备案审查意见》,我局修订了《吕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吕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吕审管工程发〔2026〕22号)作废。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吕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
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吕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质量,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吕梁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机构,具体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查验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
第三条 在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对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的服务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各开发区、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第五条 对在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
(一)单位基本信息表、从业人员汇总表、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术能力及资质印证文件;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技术服务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山西省相关技术规定执行。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技术意见、检测数据或验收评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的由住建、消防等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并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一)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对出具的所有技术结论文件进行最终技术审定,并承担相应技术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与质量自核,确保项目符合技术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承接技术服务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并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标准等。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应当由本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及时建立技术服务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与所服务项目相关的建设、设计等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消防设施检测)服务。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服务活动;
(二)指派满足项目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服务活动,并对其资格真实性负责;
(三)独立完成承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服务活动;
(四)服务活动要求全过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服务活动数据,做到全过程可追溯;
(五)不得出具虚假、失实的意见或者报告;
(六)主动接受并配合消防审验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住建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在从事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者职称;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我省有关规定提供技术服务;
(三)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
(四)不得冒用其他人员名义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六)应具有职业道德,须恪守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项目审批等环节,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审批部门要将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推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审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执纪部门。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技术服务机构的档案信息、审查问题抄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照本办法进行信用管理和行业处理外,其行为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服务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消防审验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经营活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所规定内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链接:【图解】市审批局关于《吕梁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政策咨询: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工程规划建设科 848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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